国家官职级别排行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纪委书记,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注:中央军委委员享受副国级待遇,但不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序列

注: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正职一般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书记处书记及其他副国级干部兼任。

省部级正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正职(特殊副职)

国家监委副主任、监委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正职(特殊副职)

人民团体正职

正部级企事业单位正职

注:中共中央委员一般为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副省级城市党委书记,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副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副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副职、副部级机关正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如国家烟草局局长)

人民团体副职

正部级企事业副职,副部级企业正职

副部级高校正职

注:中央候补委员和中纪委委员一般由省部级副职以上担任

厅局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地级市党委书记,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下属司局室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机构正职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副职,地级市人大、政府、政协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下属司局室正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直属厅局室正职

副部级企事业副职,正厅级企业正职

省属高校正职

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下属司局室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机构副职,副省级城市党委直属机构正职

副省级城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地级市人大、政府、政协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下属司局室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副职、副厅级单位正职

副厅级国有企事业正职,正厅级国有企事业副职

省属高校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县级市、市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地级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国有正县级企事业的正职

省属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县处级副职:

县级市、市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

国有正县级企事业的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街道办党工委书记、主任

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县级市、市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事业的正职

乡科级副职: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

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县级市、市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事业的副职

股所级正职(科员):

1.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的股所级干部正职。

2.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股所级干部正职(如派出所所长)。

3.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股所级干部正职(如镇民政所长)。

4.国有企业的股所级干部正职。

股所级副职(科员):

1.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的股所级干部副职。

2.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股所级干部副职(如派出所副所长)。

3.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股所级干部副职(如镇民政副所长)。

4.国有企业的股所级干部副职。

普通科员:

1.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的普通科员。

2.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普通科员。

3.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普通科员。

4.国有企业的普通科员。

办事员:

1.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的办事员。

2.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办事员。

3.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事员。

4.国有企业的办事员。

注*: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股所级是科员编制,不是正式的行政级别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中央职务级别一览表

 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长)

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长)

厅局(地)正职(五级干部):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厅局(地)副职(六级干部):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中国官员行政级别一览表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等。

一级干部: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总理、军委主席、政协主席;

二级干部: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军委副主席、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干部:俗称省部级,部长、部党组书记、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

四级干部:副部级、副省级。

五级干部:俗称司局级,司长、厅长、地级市长。

六级干部:副厅级、副市级。

七级干部:俗称县处级,处长、市局长、县长。

八级干部:副处级、副县级。

九级干部:俗称科级,科长、市处长、县局长、乡镇长。

十级干部:俗称股级,科员、股长、乡镇助理。

十一级干部:县以下公务员。

中国政府官员分为多少个行政级别?

我国的行政级别分为五级。分别是: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

综上所述,关于中国官员行政级别一览表的问题,上面已经划分很清楚各领导的层次了,可以参考上面的内容来具体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国家行政级别一览表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

划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职务与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国行政官员级别表

中国的行政级别分为

①国家级正职(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C.P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头号人物)②国家级副职

(包括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C.P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等)

③省部级正职(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④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行、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布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

⑤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共安全专家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⑥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⑦县处级正职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共安全专家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共安全专家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⑧县处级副职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共安全专家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共安全专家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⑨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party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共安全专家局长等

⑩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party委副书记、party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共安全专家副局长等

乡科级在下,就是所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国家干部分级

十二等二十七级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