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换社保卡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假若社保卡有损坏,需要换领,可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受损社保卡前往社保卡补换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换卡手续7个工作日后,凭换卡业务确认单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原办理点领取新卡,同时旧卡交给业务办理点,送至社会保障卡中心服务网点统一销毁。一、去社保中心柜台人工办理: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旧社保卡去社保中心的柜台人工办理换卡;换好卡后,还要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到相应的银行办理激活。

二、通过自助制卡机办理换卡:

1、通过自助制卡机办理换卡服务,自助制卡需要以下资料:1)本人二代身份证;2)社保卡交易密码;3)本人的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最好是本地区的)。

2、将二代身份证放置在自助制卡机的感应器上,并输入旧卡的交易密码,核对无误后,再按下“确认”键。

3、接下来,自助制卡机将会自动拍摄现场照片的,再根据提示,插入本人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缴纳制卡工本费。

4、当场领取新的社保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旧社保卡换新社保卡办理流程

社保卡换新卡可以在网上申请,具体步骤:1、进入到网上申报的页面--社会保障卡管理。2、社保保障卡制卡申请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和社会保障卡挂失业务。3、单笔申请制止。4、点击申请制卡即可。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三、社保卡更换新卡流程

社保卡更换新卡的流程,具体如下:

1、办理人或其代办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中心办理换卡手续;

2、须填写相应表格,并出具相关有效身份证原件;

3、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补卡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

4、经办人员办理补卡确认手续,出具受理回执单;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自受理申领业务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制发工作。

5、办理人或其代办人于规定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凭业务办理回执单到社保中心领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的财务活动。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

四、社保卡到期怎么换领新卡

法律分析:一般申请更换新卡,要到当地的社保所申请办理。申办新卡时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要过期的社保卡。出示这些材料后,填写《社保卡制卡申请表》,工作人员就可以为你申请新卡了。新卡一般得一个月左右才能下发到你手中,因为要经过制卡、银行发卡的一系列步骤。

现在的社保卡有效期限为10年,在社保卡有效期满之前一定要记得申领新卡。一般要在社保卡有效期满前一月开始申领新卡,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换卡手续。

1、到当地参保所在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厅社保窗口办理。

2、要是请人代办的话,还需要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3、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自受理申领业务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制发工作。

社保卡换新卡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A4);

2、2张1寸白底、深色衣服冲洗的彩色免冠照片;

3、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各一张(A4)。

社保卡主要的作用有: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甚至参加职业培训等。

8、将具有一卡多用功能,例如缴纳水电费、公交车乘车刷卡和电子钱包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