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

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两个方面,参保大学生因疾病发生的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在住院报销没有病种限制。住院大学生须缴纳一定的押金,用作支付需个人承担的费用,出院结账时多退少补。大学生医保证在住院期间暂时由医院医保办保管,办完出院手续后,医院医保办负责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医保证首页的统筹支付单,并将大学生医保证还予本人。

二、学生医保能报销多少

法律分析: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三、学校医保可以报销多少比例是多少

参保大学生因疾病发生的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三、其他人的报销标准

1、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因此,如果自己是学生的身份的话,那么一般在报销的时候会按照自己的金额来进行报销的,对于不超过一千元的部分的话,那么只能报销35%,超过的部分越多,报销的比例越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