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是怎样产生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谁选举和罢免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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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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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七章规定,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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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