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谈你对保密工作的认识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着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
随着信息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相辅相成,电子档案作为未来档案管理的重要形式,将成为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重必然趋势,也是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体现。
扩展资料:
保密工作的特点
1、保密档案由有形的纸质档案扩展到无形的声、光、电、磁,并且采取数码技术进行压缩,存储介质占用空间极小,对存放场所要求较低。
2、计算机、数字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使泄密渠道增多。
3、采用U盘和移动硬盘承载信息,一旦泄密,其传播速度快,传播内容丰富等特点会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危害。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它的存放条件受高校自身条件限制,空间很有限,需配备相应的保密设备设施,而且须进行日常维护。
二、保密工作的认识和体会是什么?
要提高保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保密工作者是保密工作的具体操作者、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保密工作的质量。新形势下对保密工作者无论是政治、文化还是业务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只有多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思想和业务能力才能更好地胜任保密工作。联系实际着眼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通过学习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保密工作的规律找准做好保密工作的突破口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由于对保密工作地位和任务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单位保密机构不健全有的虽然有了机构人员却没有配齐。可以说保密队伍建设与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还存在不相符合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强化保密队伍建设逐级成立、及时调整保密委员会小组设立专兼职保密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密工作网络使保密工作真正做到领导到位不挂空挡。
三、人民警察保密守则的心得体会
范文举例如下:
《学好用好保密法 增强干警保密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保密工作,提高干警保密意识,组织了一次保密知识宣讲会,我在此次活动中掌握了人民警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法规制度及保密业务知识掌握程度,通过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知识考试,增强了检察干警的保密法制观念及保密意识。“
”我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保密法,进一步提高自身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党员干警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常议,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学习,以及集中发放保密知识读本和保密知识宣传页;通过微博、微信和手机报等新媒体开展宣传;组织部门内勤的相关人员进行座谈,我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时刻绷紧安全保密这根弦。“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在私人交往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5、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6、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7、不擅自携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8、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七条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一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三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
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一条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条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六条《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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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习保密法心得体会
1、尤其在当前全省农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景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经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
3、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并且也毁了自我的人生和前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