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原则的保密的内容
保密原则的保密的内容
保密原则最基本要求是限定最小知悉范围,保密内容范围在《保密法》第九条作了明文规定
一【保密基本原则:限定最小知悉范围】
《保密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保密内容范围】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公证的保密原则.
公证中的保密是指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保密原则的确立,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特点所决定的,违反保密原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遗嘱人在世时泄露了遗嘱的内容,被剥夺继承权的人、被减少继承份额的人就会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甚至可能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有关财产的情况,即影响遗嘱人家庭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也有损于公证机关的声誉。
保密原则的实施要求是:
(1)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也同样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公证人员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也要保守秘密;
(3)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同样需要保密,不经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不得将公证书副本发给除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明确规定原则外,在公证活动中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便民原则。
2.直接原则.
3.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原则。
简述保密的内容和解密的条件?
会的,出单行本公开。《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如下: 5.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解密程式 5.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解密请求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提出保密请求时提交了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档案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解密请求时,应当附具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档案。 专利局对提出解密请求的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解密确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5.2专利局定期解密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5.3解密后的处理 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作出解密标记。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应当进行解密公告、出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一) 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 从全域性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解密的办法主要有:
(一) 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无需办理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域性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上级机关和有关 ***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通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但是,应当作进一步说明的是,解密后的事项并不等于都可以公开。解密不完全等同于公开,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国家秘密实施解密后仍然要采用一定的方式予以保护。
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过程中一项基本原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心理咨询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心理咨询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也应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政治,军事,经济,为什么有的内容要绝对的保密?说说保密的理由,和泄密的危害?
我国现在的军事力量还不是很强大,震慑小国家可以,对真正有实力威胁我国安全的军事强国来说实力比较弱。我们有限的打击力量必须隐蔽起来,战时才能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敌对国家很多的我国,如果什么都摆在桌面上,无疑会被对手“知己知彼”,相反,隐蔽起来,若有如无,使得他国摸不清底细,更加大了我们威慑的力度。如果泄露了,会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隐患。前些日子有个倒霉间谍出卖我国机密,包括我们的杀手鐗东风21战略导弹的计算机开关时间都泄露了,这还了得?被依法严惩,我觉得太轻了都。这迫使我国将有待完善的东风31紧急部署以防不测。所以,我国军事保密的政策对我国的国家安全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乎国家命运的大事,万不可马虎
银行为储户保密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姓名、存款、密码、帐号、卡号、住址、电话、
公司的保密协议里面需要约定给员工保密的保密费用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智慧财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以上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不需要给保密费用,但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专利中通常要保密的内容的有哪些
保密专利
1.保密专利仅涉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保密专利包括 国防专利,或者智慧财产权局认为其内容虽不涉及国防利益,但与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相关,因而需要保密的专利。笔者以前曾多次遇到申请人主动要求将其专利作为保密专利处理。须知,一件专利申请是否能按保密专利程式办理,由智慧财产权局说了算,并非取决于申请人意愿。也就是说,一项发明不是申请人想将其申请为保密专利就可以申请保密专利的。正确的程式是,申请人按正常程式递交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受理后,如果审查员认为该发明内容与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相关,依职权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将该专利申请转入保密专利申请程式,并通知申请人。
3.与新《专利法》及其新《实施细则》相配套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并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保密审查
1.保密审查仅涉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任何单位及个人,将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需要先向中国智慧财产权局提请保密审查。
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拟直接向外国专利局申请外国专利或向外国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申请),例如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美国专利,或者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PCT申请;另一种是向中国智慧财产权局申请中国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向外国专利机构提交PCT申请,例如先向中国智慧财产权局申请中国专利,其后打算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美国专利申请,或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PCT申请。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事先向中国智慧财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不过,如果是向我国智慧财产权局提交PCT申请,就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这其实是我国申请人的通常做法,也是我国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较方便、省时的一种途径。
3.新《实施细则》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作出了明确界定:“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且将单位的范围扩充套件到任何单位,以防止某些跨国公司假借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名义,约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母公司,从而在国外先进行专利申请,以避开专利法中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对保密审查的新规定,既有利于对涉及我国国家安全或者能源、通讯、生物遗传等重要领域或重大利益的技术保密,也使我国公民尤其是国内企业能够及时获取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有关资讯,更好地促进技术水平的提高。
4.新《实施细则》对保密审查规定了时限,即自专利申请人提出请求保密审查的申请之后,国家智慧财产权局如果认为有可能涉及保密的,最迟需要在四个月之内告诉申请人其发明可能涉及保密,国家智慧财产权局最迟在六个月之内要把最后是否需要予以保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即使是遇到最复杂的情况,最长也不得超过四个月或六个月的时间通知。如果超过了时限,没有作出通知,也没有做出最后决定,就允许申请人自己向外申请专利,这样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他们向外申请专利的需要是一个很好的保障。申请人也可以与我国智慧财产权局保密审查小组联络。美国专利制度里也有类似的保密审查规定,对保密审查规定的最长期限也是六个月。
5.《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国家智慧财产权局专利局在审批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阶段,最终考察的是,在对专利申请的后续审查工作中,例如在初审、实审及无效阶段,一旦有公众提出证据证明该申请的实质性内容未经专利局的保密审查就已经在外国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在中国将不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被宣告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某件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内容未经我国专利局保密审查就已经在外国申请了专利,公众在该申请的初审、实审阶段提交该证据,专利局将驳回该申请;如果已被授权,专利局将宣告其无效。
彩信相簿中的内容能保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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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七条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一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三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
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一条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条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六条《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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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法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拓展资料
《保守国家秘密法》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我国保密法律制度的主体是调整保密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除保密法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出入境管理法》、《统计法》、《档案法》、《专利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有关保护国家秘密的规定都是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保密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条,对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修订之后的保密法与以往相比,主要有9大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在保密工作方针中明确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明确了保密工作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二是增加了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准。三是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变更和解除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和准确。四是增加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更加有利于防止定密过多过滥。五是增加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既有利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