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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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企业之间分红不纳税什么意思

意思是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是免税的不用交税。 而且起企业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是交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拓展资料

纳税是指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

认定条件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三、居民企业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首先,要符合三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适用个税的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免税,因为股息,红利本身就是税后利润,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但注意理解其中的关系:注意:“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是要确认的,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就把这块收入去掉,因为支付方(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已交了所得税,所以收到方就不应再交所得税了(即免税)。

四、是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管有没有12个月,都是免税的?

不一定。 这里的12个月指的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的这家企业不是上市公司的话,是不会涉及到这个问题的,也就是是免税的。拓展资料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后,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一些权益性投资业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投资企业持有权益性资产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确认投资收益,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这种情况应调整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五、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利润分配处理

1.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原理: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是税后利润,已经就所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如果分配给居民企业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必将导致重复纳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理论上应该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由分配利润的居民企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存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 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 号)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用分配的利润转增资本,递延纳税,后面的投资成本的计税依据应该不包含这部分增加的金额。

思考: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一定要准确,不能有任何偏差,必要时咨询当地税务局,以当地税务局执行为准,所以任何第三方的税务筹划方案对企业来说都不一定起到什么作用,要看当地税务的执行口径,否则就是税收政策的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