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中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向旅游局投诉

虚假宣传、退款退货、导游及旅行社服务态度,投诉涉及旅行社、导游、景区、在线旅游企业、星级酒店、航空公司等

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旅游投诉集中在航空(38.9%)、酒店(26.9%)、旅行社(26.3%)、景区(5.4%)、和导游(2.2%)等五个领域,机票退改难、加价出票仍是投诉的重灾区。

从投诉对象来看,涉及在线旅游企业(OTA)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航空购票和出游报团方面,省份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购物退货方面。

扩展资料

2019年上半年涉及OTA的投诉达到365条,其中,去哪儿网234条,携程40条,其他投诉较多的企业依次还有同程、飞猪、途牛、马蜂窝、驴妈妈、美团等。9个在线旅游企业(OTA)进行了回复,除飞猪外,去哪儿、携程、同程、途牛、马蜂窝、驴妈妈、美团回复率均为100%。

2019年上半年人民网旅游3·15投诉平台共为游客挽回损失1096408.63元,回复单位中,去哪儿为网友追回的损失最多,达514741.75元,其次为携程,帮助游客追回损失208228.38元。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光山-旅游投诉舆情发布:虚假宣传多 退款退

人民网-2019年旅游投诉半年报:涉及OTA投诉近八成

二、济南市旅游投诉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定点单位(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济南市旅游局主管本市的旅游投诉工作。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旅游投诉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投诉的处理工作。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可以向市、县(市)、区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的;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三)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四)旅游经营者有胁迫或者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利益的;

(五)旅游经营单位职工收受回扣或者索要小费的;

(六)旅游服务人员服务态度低劣的;

(七)旅游经营者负责保管或者运输的行李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条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投诉对象是本辖区的旅游经营者;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第六条 投诉者向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投诉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含电话告知)提出。书面提出的,应当按被投诉者数提供副本;口头提出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应当笔录。第七条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投诉者;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投诉决定书及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者。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对需要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请求,应当在收到投诉请求之日起7日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受移送部门应当于受移送之日起两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于处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旅游投诉管理部门。第八条 被投诉者应当自接到投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辩予以调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被投诉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隐瞒真情、阻碍调查工作。

被投诉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投诉案件的处理。第九条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投诉者也可同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或者撤回投诉。第十条 调解不成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共同过错的,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投诉管理部门决定;

(二)属于被投诉者过错的,可以责令其向投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和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一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反悔的,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或者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原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投诉者与被投诉者在旅游合同中签订有仲裁协议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到仲裁机构仲裁。第十三条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对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旅行社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处罚;

(二)其它旅游经营者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国家旅游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投诉。第二章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第五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旅游投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工作。

(三)对收到的投诉,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也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五)表彰或者通报地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组织交流投诉管理工作的经验与信息。

(六)管理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

(二)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

(三)受理对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四)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涉及本辖区的旅游投诉。

(五)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报告本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建立健全本辖区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的表彰或通报制度。

(七)管理本辖区内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跨行政区的旅游投诉,由被投诉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受理机关协商确定管理机关;或者由上一级旅游投诉受理机关协调指定管理机关。第三章 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第八条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第九条 投诉者对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五)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七)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第十条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

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第十一条 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二)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三)投诉请示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第十二条 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示调解;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第十三条 被投诉者可以与投诉者自行和解,向投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被投诉者应当协助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隐情阻碍调查工作。第四章 旅游投诉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被投诉者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应当调查核实,与投诉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当及时移送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审查处理。

四、如何进行旅游投诉

一、旅游投诉的主要范围:(1)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2)旅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