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限高规定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限制高消费可以住多少钱的酒店

根据不同地区的限制高消费标准,住宿费用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限制高消费的人员在出差期间住宿费用不得超过当地三星级标准的酒店价格。例如,北京市规定限制高消费人员在出差期间住宿费用不得超过当地三星级标准的酒店价格,具体价格为每晚不得超过800元人民币。而上海市规定限制高消费人员在出差期间住宿费用不得超过当地三星级标准的酒店价格,具体价格为每晚不得超过700元人民币。因此,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限制高消费人员可以住的酒店价格在每晚700元至800元之间。

三、他人开的高级客房被限制高消费的人能住吗

可以!

①限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自己是不能高消费的,对抗法律法规,会被拘役的。但是别人可以开宾馆,开双人间,你住即可!

*高消费私立学校,父母被执行,被限高,但是可以寄养在兄弟,姐妹名下,他们出钱供学费即可。

*做企业的夫妻双方,一定要保证其中一个人是不负债的,或是未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债务由一人承担即可,保护好家庭最重要。可以离婚,孩子放在不负债(未上失信被执行名单)一方名下即可。

这块很多人有误解,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不能上学,其实是谣传: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九年义务教育,与大学教育均有正常权力去上,与正常人一样,无需担心。

限制的仅仅是高消费私立学校,如贵族学校等!当然很多父母企业失败,房屋被执行掉,无学区可上,不上私立学校不现实!因此上述也讲了方法。

②限行,不能做高铁,动车一等坐,火车,轮船软卧。但是动车二等可以,火车,轮船硬坐可以,在已经上列车后去补需要的票也是可以的。

因此上天是公平的,为你关一道门,也会留一道窗,关键自己要变通,你不能做的,别人(公司)能帮你做好也可以的。别冲撞法律法规即可。真没必要自己去高消费,早日解决债务问题才是出去应酬的最终目的。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好办法,何必再乎别人说。那个成功者的背后没有一段不可启齿的辛酸?

那些标榜诚信道德的又有多少正人君子呢?凡事平良心,先爱自己,爱家人,才能爱社会与他人。

四、失信人员能不能住星级以上酒店有限定几星以上吗

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住宿星级酒店、乘坐飞机、动车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只要有星的星级酒店都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可知,星级酒店不可以。

这是法律规定,实际中操作不是非常严格或者有点脱节。

五、请问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一般情况是超出多少钱才会被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高消费不是限定消费多少钱,主要是消费方式。

法律分析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消费不仅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经营消费。限制高消费规定中的高消费行为本意指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的消费,而对于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一般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执行人的情况确定。限制高消费规定列举了八种具体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设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一律应予限制,以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一方面,司法解释列举的限制被执行人进行的高消费行为,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

法律依据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